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08-05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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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全院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和高检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单独管理,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至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谋划、抓部署、抓落实,特别是要带头办案,以更严格标准要求自己,坚持立标杆、树典范,引领检察官主动参与、积极投入,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2)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3)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4)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5)组织实施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并就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提出意见;(6)审查办理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应当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院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责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以及设检察官岗的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政治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业绩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业绩考评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科学设定,指导推动考评指标项目及计分规则精准落地;各业务部门负责合理设定本条线本部门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并结合业务实际及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8)考评委员会要设置考评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清单,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思路举措,促进形成相对成熟可推广的地方样本。在适用过程中可以三个月、半年或者一年为期限,不断优化调整指标,调整情况要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告。要对照本院实施细则开展为期1个月的模拟考评,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业绩考评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在开展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纪律,实事求是,确保考评数据的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给考评委员会层报省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根据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六条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坚持以案件(业务)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八条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为标准,给予明显加分或者减分。对包括《检察官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在内的,以及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案件,应当给予更高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九条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
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司法政策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可以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部署确定若干重点案件或者业务类型,结合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单位部门是否认同、采纳、整改、建章立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外部评价情况设置指标,增加其质量、效率计分权重或者在效果考评中额外加分,也可以将质量指标部分内容调整为效果指标。
第十条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时,在主要指标和分值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层级检察院的职能定位,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备案。增加业务类型、考评指标的,原则上不应超过本院(本部门)拟考评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的10%,各项考评指标的正向或者负向评价标准应当与本办法一致,主要指标统一设置。各级检察院另行增加考评指标的,加分、减分标准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相悖。
第十一条考评指标设置可以逐步完善、动态调整。我院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具体办案情况变化,结合本地区、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对考评指标作评估研判,视情作适当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布。调整考评指标,应当充分听取一线检察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对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工作,可以通过增设考评指标、加分项目或者提高考评分值等方式,促进相关检察业务工作。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本办法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计分总量控制,采取百分制,原则上质量得分的满分分值为40分,效率得分的满分分值为30分,效果得分的满分分值为30分。
第十四条办理业务质量、效果得分应当根据各项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和加分、减分分值进行综合计算。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质量、效果考评,采取根据考评情况对预设基础分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逐件累计计分。效果考评加分或者减分,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六条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即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多少。效率考评,原则上不设置基础分,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业务)数量、难易系数、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分。难易系数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所办案件(业务)的类型、涉及罪名、卷宗册数、涉案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贡献度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业务)中的个人参与程度确定。检察官独立完成的案件(业务),个人贡献度为100%;多名检察官共同完成的案件(业务),可以根据主办、协办的区别设定不同的个人贡献度,但单个案件(业务)所有参与检察官个人贡献度之和应当为100%。
第十七条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办理非本院案件(业务),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可单列评价,视情比照确定得分。
第十八条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九条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应当考虑检察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评计分规则。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一条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各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结合评价检察官所在部门办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因素,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合理评价。
第四章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可以采取平时业绩考评和年度业绩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业绩考评以平时业绩考评为基础。检察官平时履职情况和办案业务数据由所在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理论与实务研修、法治宣传工作和有关重大敏感、突发案(事)件请示报告工作,以及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申诉等其他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并计算分值,并定期公布和报送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平时业绩考评,根据所办业务类型由相关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并报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备案。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年度业绩考评主要程序包括:(1)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启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2)视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制定或修订具体细则,确定更为细化的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3)相关部门提供平时业绩考评的记录及分值;(4)检察官对照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自评并申报得分分值,附相
关佐证材料;(5)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检察官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评等次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供给本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6)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7)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议,提出关于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的意见;(8)院党组确定考评等次;(9)公示三个工作日。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检察官及所在部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考评对象能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作为考评依据的,应当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上级检察院会监督检查。检察官存在漏填、错填业务信息情形的,应当予以减分;存在瞒报、虚报业务信息情形的,当年年度业绩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托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考评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集成,防止繁琐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建议。(2)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3)考评时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4)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区别于其他检察官的考评机制。可以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在统一设定平均分的基础上,对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单独计分,作为评定业绩考评等次的依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考评结果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副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由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五章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检察官工作业绩达到考评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0%,并坚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得分分值介于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分值40%至60%之间的,且不存在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形的,应当评定为合格等次;达不到平均分值40%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结合业务部门工作成效情况,对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考评等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6)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7)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
处理。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
合格或者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检察官绩效考核等对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考核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庆安检察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官考评考核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
2、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3、检察官业绩考评分数计算规则
4、办理案件(业务)效率计算公式示例
5、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核委员会
第一条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全院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和高检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单独管理,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至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谋划、抓部署、抓落实,特别是要带头办案,以更严格标准要求自己,坚持立标杆、树典范,引领检察官主动参与、积极投入,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2)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3)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4)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5)组织实施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并就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提出意见;(6)审查办理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应当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院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责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以及设检察官岗的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政治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业绩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业绩考评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科学设定,指导推动考评指标项目及计分规则精准落地;各业务部门负责合理设定本条线本部门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并结合业务实际及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8)考评委员会要设置考评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清单,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思路举措,促进形成相对成熟可推广的地方样本。在适用过程中可以三个月、半年或者一年为期限,不断优化调整指标,调整情况要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告。要对照本院实施细则开展为期1个月的模拟考评,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业绩考评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在开展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纪律,实事求是,确保考评数据的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给考评委员会层报省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根据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六条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坚持以案件(业务)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八条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为标准,给予明显加分或者减分。对包括《检察官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在内的,以及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案件,应当给予更高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九条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
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司法政策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可以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部署确定若干重点案件或者业务类型,结合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单位部门是否认同、采纳、整改、建章立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外部评价情况设置指标,增加其质量、效率计分权重或者在效果考评中额外加分,也可以将质量指标部分内容调整为效果指标。
第十条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时,在主要指标和分值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层级检察院的职能定位,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备案。增加业务类型、考评指标的,原则上不应超过本院(本部门)拟考评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的10%,各项考评指标的正向或者负向评价标准应当与本办法一致,主要指标统一设置。各级检察院另行增加考评指标的,加分、减分标准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相悖。
第十一条考评指标设置可以逐步完善、动态调整。我院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具体办案情况变化,结合本地区、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对考评指标作评估研判,视情作适当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布。调整考评指标,应当充分听取一线检察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对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工作,可以通过增设考评指标、加分项目或者提高考评分值等方式,促进相关检察业务工作。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本办法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计分总量控制,采取百分制,原则上质量得分的满分分值为40分,效率得分的满分分值为30分,效果得分的满分分值为30分。
第十四条办理业务质量、效果得分应当根据各项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和加分、减分分值进行综合计算。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质量、效果考评,采取根据考评情况对预设基础分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逐件累计计分。效果考评加分或者减分,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六条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即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多少。效率考评,原则上不设置基础分,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业务)数量、难易系数、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分。难易系数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所办案件(业务)的类型、涉及罪名、卷宗册数、涉案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贡献度一般应当根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业务)中的个人参与程度确定。检察官独立完成的案件(业务),个人贡献度为100%;多名检察官共同完成的案件(业务),可以根据主办、协办的区别设定不同的个人贡献度,但单个案件(业务)所有参与检察官个人贡献度之和应当为100%。
第十七条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办理非本院案件(业务),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可单列评价,视情比照确定得分。
第十八条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九条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应当考虑检察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评计分规则。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一条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各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结合评价检察官所在部门办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因素,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合理评价。
第四章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业绩考评可以采取平时业绩考评和年度业绩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业绩考评以平时业绩考评为基础。检察官平时履职情况和办案业务数据由所在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理论与实务研修、法治宣传工作和有关重大敏感、突发案(事)件请示报告工作,以及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申诉等其他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并计算分值,并定期公布和报送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平时业绩考评,根据所办业务类型由相关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并报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备案。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年度业绩考评主要程序包括:(1)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启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2)视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制定或修订具体细则,确定更为细化的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3)相关部门提供平时业绩考评的记录及分值;(4)检察官对照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自评并申报得分分值,附相
关佐证材料;(5)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检察官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评等次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供给本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6)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7)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议,提出关于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的意见;(8)院党组确定考评等次;(9)公示三个工作日。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检察官及所在部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考评对象能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作为考评依据的,应当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上级检察院会监督检查。检察官存在漏填、错填业务信息情形的,应当予以减分;存在瞒报、虚报业务信息情形的,当年年度业绩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托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考评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集成,防止繁琐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建议。(2)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3)考评时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4)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区别于其他检察官的考评机制。可以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在统一设定平均分的基础上,对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单独计分,作为评定业绩考评等次的依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考评结果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副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由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五章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检察官工作业绩达到考评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0%,并坚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得分分值介于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分值40%至60%之间的,且不存在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形的,应当评定为合格等次;达不到平均分值40%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结合业务部门工作成效情况,对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考评等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6)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7)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
处理。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
合格或者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检察官绩效考核等对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考核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庆安检察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官考评考核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
2、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3、检察官业绩考评分数计算规则
4、办理案件(业务)效率计算公式示例
5、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核委员会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