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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5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于俊丽

录入:于俊丽

审核:李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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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管理,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在信息发布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核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发布内容,树立庆安县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属的门户网站(龙剑网),以及以实名认证方式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及头条号(简称“两微一端”)。
      第三条  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检察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两微一端”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管辖领域内信息的发布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察宣传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保密和发布审核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明确信息发布内容、信息采集渠道、信息发布权限和责任人等要求;选派具有坚定政治立场、熟悉新闻传播规律和业务工作、具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维护管理本单位政务“两微一端”。
      第五条  注册和开通政务“两微一端”应符合《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政务“两微一端”中的“介绍资料”应介绍本单位职能等信息。
      第六条  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应当积极发布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误解和疑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应当在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热点问题时,在县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引导舆论,第一时间准确发声,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危机。
      第八条  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转载其他单位信息稿件(图片)时,应当在正文前列显著位置体现来源。
      第九条  检察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进行督促检查,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 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的;
      (二)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的;
      (三) 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 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的;
      (六)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及“两微一端”发布的标题严禁在标题中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组织报道或者表述新闻基本要素;严禁各类歪曲原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虚假夸大、不合常理等“标题党”行为;严禁通过各类具有暗示或者指向意义的版面编排、标题拼接等不当版面语言,传播错误导向;转载重大时政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信息时,不得违反管理部门的指令要求,擅自修改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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