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绩效考核 及奖金分
时间:2020-08-26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铁生
编辑:于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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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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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人员办案责任制,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专业职务序列管理,准确评价检察人员业务实绩,促进司法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黑龙江省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省院《关于员额检察官上岗履职工作管理配套制度的通知》和绥化市院年度“以上看下”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庆安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奖勤罚懒;
(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四)体现责、权、利相统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员额检察官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按季度组织,每季度25分,全年满分100分。由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工作实际,对照考核内容进行逐级评鉴。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一般于当年年底组织,以绩效考核加减分形式进行评鉴。
考核的主要指标由基础项和加分项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项三项,分值为100分;加分项一项,分值为10分。总分为110分。
(一)基础项(100分)
1、“以上看下”工作指标(40分)
主要依据市院“以上看下”工作办法中关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以市院设定的评价项目为标准,全部达到优秀档次的,部门所有人员均得40分;每一项良好扣5分,最多扣10分;每一项合格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一项不合格扣30分,最多扣40分。
以上累计最多扣40分。
2、工作量指标(40分)
(1)员额检察官直接办理案件或监督事项数量。完成随机分案、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交办事项的,得40分。无故不完成随机分案、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交办事项的,一件(次)扣5分。
(2)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员额检察官应当组织与指导所带领的部门人员完成办案和监督事项数量,并主要负责办理本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和监督数量应不低于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数的20%(正职)和40%(副职)。部门正职每下降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数的10%,扣20分;部门副职每下降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数的10%,扣10分。
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工作的员额检察官应当在其他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或监督岗位上办案或办理监督事项,数量应达到该部门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数的5%;分管副检察长和其他具备员额检察官资格的院领导应当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和办理监督事项,办理数量应当不低于分管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年人均数的10%;检察长办理案件或监督事项的数量,每年应不少于1件。上述指标分别完成的得40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3)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应当在员额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其所协助的员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或监督事项工作中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上述人员也要完成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上述指标完成的得40分,无故不完成的,一次扣5分。
以上累计最多扣40分。、
3、日常考核指标(20分)
主要是以干警日常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作为考核标准,日常考核按月进行,由各科室自行考核。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集体活动的,一次扣2分;考勤以政治处提供的出勤统计为依据,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2分;办公室督办事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质量不高、超出时限的,一次扣2分。因为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等问题,被上级机关和同级纪委、政法委等部门以及本院通报的,一次扣5分。
以上累计最多扣20分。
(二)加分项(10分)
(1)受到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不同档次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2)创新性工作。创新性工作应严格依据市院“以上看下”年度评价中创新性工作的要求进行考核。所在部门创新性工作被市院认定的,方可加分,一项创新,部门主抓创新工作负责人加5分,其他辅助人员加3分。
以上两项最多加10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方法
第五条 成立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检察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志良同志担任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副检察长担任副主任,其他院领导及各科室长担任成员。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政治处全体成员组成。
第六条 考核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政治处负责“以上看下”工作指标和加分项的考核。
(二)被考核人对本年度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后,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提出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评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三)各部门负责考核日常考核指标。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责任部门应当将相应考核项目的计分情况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同时报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将考核结果汇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绩效考核评委员会确认考核等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员额检察官工作量指标的考核,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进行,结果报绩效考评委员会审核,确认考核等次。
第九条 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完成规定的基本业务量,由院党组结合年终个人述职述廉述责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
第十二条 绩效等次依据考核分数来确定,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称职,60—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上为称职。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参考考核成绩,在称职人员中综合评定优秀档次人员,优秀档次人数占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
第十三条 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年度考核期内, 考核实行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的方法。每月统计日常考核得分,作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依据。年终对基础项、加分项全面考核统计,作为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纳入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60%,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原则上年终一次性发放。奖励性绩效奖金的发放,原则上每个档次之间的档差为10%,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定等次的,应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业务量位于同类岗位的中下水平、或者承办案件存在质量瑕疵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在考核年度内按照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其他单位半年以上的,按照抽调或挂职人员的年度总体表现和绩效考核的整体情况予以确定。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由抽调单位或挂职单位提供。调入人员任职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考评,原单位不是检察机关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到职月数发放绩效奖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
(一)案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错案,本人应承担办案责任的;
(二)因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应当作为年度各项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果后的三日内向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结论为绩效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具有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认定其责任后,取消其在违纪、违法发生当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已发放的绩效考核奖金,如数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市院对口部门考核的要求制定相应项目的主要考核指标,作为本细则的补充。因工作重点和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可对年度检察人员业务考核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