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时间:2020-06-26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于俊丽
录入:于俊丽
审核:李铁生
【字体:大 中 小】
一、为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控告、举报意识,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专职检委会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接待范围
1、接待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控告、申诉;
2、对我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本院队伍建设方面的来访;
3、不服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5、接待提供法律咨询,妥善处理可能激化矛盾的信访事项。
四、确定检察长接待日为每周二,其他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五、检察长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由控申部门临时予以调整。
六、检察长接待时,控申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接待。
七、检察长接待日结束后,检察长应在检察长接待记录或接待笔录上签字。
八、控申部门应当做好来访事项登记、记录、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来访人答复。
二、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专职检委会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接待范围
1、接待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控告、申诉;
2、对我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本院队伍建设方面的来访;
3、不服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5、接待提供法律咨询,妥善处理可能激化矛盾的信访事项。
四、确定检察长接待日为每周二,其他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五、检察长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由控申部门临时予以调整。
六、检察长接待时,控申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接待。
七、检察长接待日结束后,检察长应在检察长接待记录或接待笔录上签字。
八、控申部门应当做好来访事项登记、记录、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来访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