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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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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俊丽

录入:于俊丽

审核:李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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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请求人主体范围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1.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且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
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财产权的。
三、赔偿请求人需提供的材料
1. 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
2. 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4. 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6. 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7. 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8. 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9. 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赔偿程序
1.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6.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五、国家免责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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