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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职能

时间:2020-06-04

来源: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于俊丽

录入:于俊丽

审核:李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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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第129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其正确行使自身权力。刑事审判监督不仅能够对刑事审判权的履行进行制约,防止裁判活动程序违法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同时还是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为直观有效的措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中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缺乏 
  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工作重视不足,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容易出成效的业务方面,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实体法适用性的监督上,而且监督能力较差,对于应该抗诉的案件,如果缺乏底气,认为改判的可能性较小,往往就不会提出抗诉。 
  (二)监督手段单一 
  在现有的部分法律中,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职能进行了约束和限制,导致其可以应用的监督手段单一,许多手段都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是依靠抗诉进行的,对于审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监督,所能够采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书面或者口头上的手段并不能得到法院的回应,也无法启动有效的法律程序,存在着监督滞后、审判违法纠正不力等问题,打击了检察人员的积极性。 
  (三)监督地位弱化 
  从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来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无法形成合力,没有形成对审判违法以及不公正判决的长效监督;而从外部环境看,法院审判部门没有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一些案件的审判更是直接游离于监督之外,加上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足,导致审判监督地位弱化,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四)监督效能较差 
  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忽视了系统性的审判监督调研工作,往往为了监督而监督,没有做到统筹兼顾、有的放矢,缺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配合,严重影响了监督效能。 
  二、强化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效果的有效策略 
  (一)刚柔并济 
  所谓刚柔并济,是指将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互结合起来,提升监督效果。刚性监督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如抗诉等;柔性监督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如案件协调会、口头检察建议等。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刑事审判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该采取刚性监督的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审判结果进行抗诉;对于一些非原则性的微小错误,或者不会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柔性监督的方式,提出相应的口头检察建议。在对监督方式进行选择时,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因地制宜,确保监督方法能够与监督效果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相互结合。 
  (二)上下配合 
  上下级之间的相互配合是确保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有效展开的关键所在,同时也要求上下级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联动的高效运行机制。下级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时,对于遇到的困难,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或者汇报,争取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对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干扰进行解决。同时,应该建立法律监督联络员制度,强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相互联系,方便上级检察机关对于各类信息的把握,强化业务层面的指导,对执法标准进行统一,为下级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履行提供保障。 
  (三)点面结合 
  从目前来看,审判监督工作的地位相对薄弱,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能。对此,检察机关应该立足实际情况,对审判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进行明确,然后由点带面,逐步提升监督效果。例如,可以对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建立起检察长、科长以及承办人案件监督线索的“三级责任制”,确保监督线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对于那些不报、漏报或者瞒报的行为,应该依法追求责任。同时,应该对案件的量刑情节、量刑标准以及法律适用性等进行对比分析,对审判监督线索进行挖掘,提升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 
  (四)日常办案与法律监督相结合 
  对于公诉人而言,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不能满足于案结事了,而应该从案件中发现监督线索,督促法院进行“查漏补缺”。对于完结后的案件,也不能放松警惕,而应该强化案后反思,通过办案的形式,促进监督工作的深化。不仅如此,还应该在监督中,不断进行深入的调研总结,促进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对监督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因此,可以在检察机关内建立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制度对人员、案件等进行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还应该加大对于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起线索移送以及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把关,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合力,为保障司法公正贡献出一份力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能够对审判机关刑事审判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司法公正。不过,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应该把握好尺度,合理选择监督方式,避免出现过激的言辞和行为,同时在监督后,认真听取法院的意见,促进审判监督机制良性运作。 
  参考文献: 
  [1]刘计划.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J].中国法学,2012,(5). 
  [2]李乐平.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困境与对策[J].人民检察,2010,(4). 
  [3]韩亮.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思路和对策[J].法制论坛,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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